物权法-居住使用权
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对双方共同房屋做如下约定:房屋过户给女方,男方对其中一间享有永久使用权。过户后,女方拒绝男方居住使用,男方向法院起诉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男方败诉。法院判决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居住使用权不属于我国法律限定的物权权利类型。虽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可以使用一间,但双方均无权设... 展开
其他答案
你好!1、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也不合法,建议你上诉。2、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可以依照民事自治原则让渡出去。3、在你和前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你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使用权,且是无偿使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你和前妻关于居住使用权的约定,不是创设物权,二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债权,应当有效。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 展开
2016-09-14 15: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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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30号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帮助。该司法解释中提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离婚纠纷案件中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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