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总监的问题
1. 分公司按照三十六条规定设置的专职安全总监是否必须为分公司聘用员工(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如果分公司专职安全总监是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签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同时负责几个分公司的安全相关事宜? 3. 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为本单位聘用员工(与本单位签劳动合同)?
其他答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我局网站的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1.关于安全总监的设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置安全总监,即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 展开
2022-09-02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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