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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效《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中第27条的疑问

按新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需要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可以向生态环境或者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审批相关事项。 按之前的实践,已领取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无需再领取《排水许可证》。现根据新的排水条例,是否表明了:领取《排污许可证》的... 展开
ask4606377632|2021-01-05 07: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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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640246863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明确了申请排水许可证的范围,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水并排入排水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申请不分先后,互不替代,即无论是否领取了排污许可证都需申请排水许可证。以上内容已与咨询人电话沟通,咨询人表示满意。
2021-01-07 14: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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