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房的条款描述为“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为准) 这种单方面的交房是否成立?
咨询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房的条款描述为“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并未按法律规定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做为交付标志。这种单方面的交房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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