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购房纠纷,我方为买方,我们在中介和卖方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定金交给了卖方代理人所谓的丢失证件是否能成为卖方不回来办理交易手续的借口?
二手房购房纠纷,我方为买方,我们在中介和卖方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定金交给了卖方代理人。在约定期限内我方现金补齐余下房款交给中介,现在买方以人在外地及身份证丢失为缘由,不回来配合中介及我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现已超期,卖方是否应该按合同约定来承担双倍违约金给我方?所谓的丢失证件是否能成为卖方不回来办理交易手续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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