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来自南昌隆鑫广场小区)
2013年5月中旬,我在隆鑫广场2楼买了一间铺子,合同上写明最后交付日期是2013.12.31日,但是一直到2014年8月中旬,我才偶然得知,开发商在2014年7月1号寄了一个什么文件给我们业主,是别的业主在路上偶遇告诉我的,说是他已经去营销交了契税那些,准备办房产证。我于2014年8月16号去营销中心询问,工作人员说是7月... 展开
其他答案
由于开发商交房时间超过期限,一般情况下你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是具体条款要看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对于:未及时通知这件事,我看不到你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还望详细说明。
1、请仔细研讨当时的购房合同,如果约定中有你所说的情形可以退房,你可以主张退房。如果没有则是不可以的。 2、邮寄到你工作的地点,不应当算是大的问题。你可以顺藤摸瓜查一下是否邮寄,如已邮寄是谁签收? 3、如果是对方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你可以就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展开
您好: 1.购房合同中没有此情况下可以退房,那么你无法要求退房; 2.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您没有按时收到收房通知书和交契税的通知,那么因此给您增加的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让开发商承担。
您好,先看下购房合同对解除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对于开发商邮寄快递的地址,看合同上对于邮寄文件地址有无约定。若是没有约定,从习惯上看,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留的地址或身份证上的地址,营销中心没有电话核实或通知显然是其工作的不到位,建议向主管人员反映下。另外可查看下快递是否真的发出,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收到。 我的补充: 2014-08-1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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