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来自南昌隆鑫广场小区)
2013年5月中旬,我在隆鑫广场2楼买了一间铺子,合同上写明最后交付日期是2013.12.31日,但是一直到2014年8月中旬,我才偶然得知,开发商在2014年7月1号寄了一个什么文件给我们业主,是别的业主在路上偶遇告诉我的,说是他已经去营销交了契税那些,准备办房产证。我于2014年8月16号去营销中心询问,工作人员说是7月... 展开
其他答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首先,对于您说的退房一事,要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像您这种情形,是无法要求退房的;其次,对于开发商来说,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没有按照合同地址邮寄,再者,没有业主确实收到而置之不理,其处理方式不对,但是并没有达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目的;再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您没有按时收到收房通知书和交契税的通知,那么因此给您增加的不必要的损失,您是可以像 展开
2017-08-21 18: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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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合同上写明最后交付日期是2013.12.31日,那么开发商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将你所购买的房屋交付给你,一般是电话通知; 2、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迟交房多长时间可以退房,那么你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展开
退房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需要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或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对于开发商的食物导致你没能及时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开发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能让你顺利办理,就不算违约。开发商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或邮件信件,如果因为通知的迟延造成了你的损失,是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的。建议你与开发商再次沟通,如果现在还不影响产权的办理,就不要解除合同。毕竟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你想解除,也只 展开
建议您协商解决问题,开发商未按合约的地址将交房事宜通知你,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其本身有过错,这要看合同是否约定这种情形下,购房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看一下是否存在开发商迟延交房现象,如存在,你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承担相应利息,但如果房价处于上涨状态,建议你要权衡利弊,看这样对于你更有力,最终祝愿您维权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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