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月份在北京大兴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是换房所以当时和房主也说的很清楚,协议签订了150天办理过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应于4月25日前办理完成解抵押手续,自3月以来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抵押时间,同时也明确了逾期15日内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给予赔偿,预期超过15日的,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且... 展开
我于2016年1月份在北京大兴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是换房所以当时和房主也说的很清楚,协议签订了150天办理过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应于4月25日前办理完成解抵押手续,自3月以来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抵押时间,同时也明确了逾期15日内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给予赔偿,预期超过15日的,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且卖方需要赔偿我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问题:1、4月25日预期15天后我是否可以书面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对方不赔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2、上述时间之后我是否可以从新购买其他二手房3、因为我是换房,春节之后北京的房价支线上涨,我的房子现在已经过户,属于低卖高买的情况,我除了追究其违约赔偿、定金反还、及相应利息之外,是否能追究其我再次购房产生的价格差价赔偿?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