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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99年买房,共有3个共有人甲乙丙。其中乙丙当时承诺放弃,丙做了放弃公证,但一年后又反悔。所以就只和甲签了买卖合同。后房屋升值,甲又串通乙丙的委托人于2004年将房卖个第三人。后诉至法院,法院以房产是共同共有,其余共有人没有同意的理由驳回。上诉至中院,维持原判。我当时主张的是全部房屋产权。后第三人与甲,乙丙的委托人串通起诉到法... 展开
ruyan329|2011-05-23 21:48

其他答案

不唱新歌

合同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011-05-24 03: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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