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前者善意取得后就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即这是你的东西了,后者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出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展开
2012-01-25 13: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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