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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温情家人 条款如下: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 展开
2008-07-26 17: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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