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位朋友: 第一,你父亲购买农村房屋应该是有效的,也是符合当时法律的。依据《土地管理法》(88年版)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当时有符合相应条件下购买农村住宅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根据你的叙述应该是国家征收涉 展开
你好这位朋友: 第一,你父亲购买农村房屋应该是有效的,也是符合当时法律的。依据《土地管理法》(88年版)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当时有符合相应条件下购买农村住宅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根据你的叙述应该是国家征收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吧,因为,我国农村房屋的征收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房屋进行房地产评估的规定,因此农村房屋在征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按照地上附着物来予以补偿的。其标准由省级地方制定。当然标准是比不是大产权房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本身就是无偿福利性的,土地因素往往不予考虑,但农村村民往往回得到相应安置,比如重新分配宅基地进行建设,或者没有宅基地分配的予以回迁安置。但现在问题是,由于你父亲本身不是该村村民,所以按现行的法律框架你父亲是无法再享受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因此也就只能得到房屋补偿。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征收拆迁部 傅栋梁 0311-85339069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