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情况如下: 我本人于2013年与雅居乐开发商达成购房交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明确交楼日期是2015年, 商品房于2015年施工完成,开发商进行交楼。但是在不久之前发现,此次交楼的楼盘,乃是临时用电。 然后细读合同条款发现,在主合同里面有永电着一些内容,但是在附加协议里面却把永电这一块去掉了。 附件协议中大体含义就... 展开
大致情况如下: 我本人于2013年与雅居乐开发商达成购房交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明确交楼日期是2015年, 商品房于2015年施工完成,开发商进行交楼。但是在不久之前发现,此次交楼的楼盘,乃是临时用电。 然后细读合同条款发现,在主合同里面有永电着一些内容,但是在附加协议里面却把永电这一块去掉了。 附件协议中大体含义就是在开发商出具了A/B/C/D等竣工验收材料给业务,就是满足了收楼条件。A/B/C/D等材料中不包含永电材料。据其他消息称,永电完成时间预计是2018年。还有以前说明一下,此楼盘的前面几期的楼盘都是用的临时电 现对此事件有如下疑问:(1)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拒收: 根本理由 永电未通 ,附加协议是否无效? (2) 如果截止到合同限定日期,永电尚未同,我可否对开发商进行民事诉讼。 开发商违约:超期交付 (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当地相关部门指定的规范合同;开发商能够自行修改里面的部分内容吗?比如标准违约责任是双方都是按照房屋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开发商私自修改,改成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五。业主违约按照标准担责,但是开发商自己违约担责降低。 告开发商,涉嫌欺诈。在明知可能存在不能通永电的情况下,还向业主进行售楼。 据说永电申请是在2014年才开始发起。该小区的其他几期的商品房采用的也非永久用电。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