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条款给予具体的、明确的解释
请问:一、对于办理不动产登记而已,通过法院确权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是否属于“合法形式”。 二、通过法院确权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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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您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三)3条款给予具体的、明确的解释,现回复如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合法形式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展开
2022-10-09 14: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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