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谁能告诉我《会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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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原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 展开
2008-08-12 20: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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