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来深圳工作,之前在东莞工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医疗费,可以按照深圳的标准报销吗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我在东莞工作,2020年12月下旬查出患癌症,2021年1月来到深圳工作。我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医疗费,可以按照深圳的医保标准报销吗?按照深圳的规定,我年初的医疗费可以按照参保年限1年以上的情形报销吗?深圳的标准和东莞的标准,哪个报的多一点呢?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工作人员致电咨询人,在线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其解释享受深圳市医保待遇起始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如在2021年2月1日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建议与咨询人此前参保属地沟通相关医保待遇享受情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1-11-18 14: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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