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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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2月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根据条例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对旷工职工适用的除名行政处分,由于失去法律依据,不能再适用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具体约定旷工行为的定义和旷工行为的处罚;关于职工 展开
2011-01-15 03: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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