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拆除比例咨询
关于《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以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为准)的50%,且拆除建(构)筑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宗地面积的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除面积不受前款规定的拆除比例限制:(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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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超过50%的,拆除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受影响的范围确定;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未超过50%的,拆除的建筑面积(含因公共利益影响需要拆除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的50%。感谢您的来访!
2019-07-23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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