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建发〔2017〕25号 文件,建设单位是不是不再用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根据京建发〔2017〕25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第四条修改意见。原先由建设单位承担缴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 展开
其他答案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管理责任。不存由建设单位承担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条款。详情可拨打物业管理处咨询电话:59958502,59958503,59958504,59958505.
2018-11-21 15: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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