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7】206号 文件内容咨询
京建发【2017】206号文中有下列说明: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有以下两个问题:1、请问这里面的“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原承租人的所有子女还... 展开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第一个问题,按文面解释“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是指符合本条款内上述条件的成员,第二个问题,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2018-03-14 14: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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