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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房地产的公证申请,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申请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022-07-31 15: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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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不用,但是公证之后具备更强的直接证据力。《中华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或是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个人行为地或是客观事实案发地的公证组织明确提出。申请办理涉及到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组织明确提出;申请办理涉及到不动产的委托、申明、赠予、遗书的公证,能够可用前款规定。
可以不用,不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不用,但公证后证据力更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住地、常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申请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房地产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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