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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ask5776357688|2022-05-14 13:20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safagaga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认定,对方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品,在特定物品的销售中,未转让占有但对方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品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对方已完全支付对价,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
2022-05-17 15:06
来自北京市

ask8602607332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也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 展开
2022-05-16 13:40
来自北京市

ask6432246513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假如顾客已付款选购商住楼所有账款,则可要求房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工商变更,这一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失效的某些偿还个人行为,管理员也没有权利终止合同。除此之外,司法实践活动中亦有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有关“特定物交易中,并未迁移占据但相对人已彻底付款溢价增资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要求,评定相对人选购的住宅属 展开
2022-05-15 14:09
来自北京市

ask113661046

最高法院认为,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人偿还行为,管理人无权终止合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关于特定物品销售,尚未转让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特定物品不属于破产财产,相对人购买房屋属于特定物品,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可以要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 展开
2022-05-14 14: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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