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条司法解释与200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相抵触,后法的效力优先于前法,所以这条司法解 展开
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条司法解释与200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相抵触,后法的效力优先于前法,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你们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男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不能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后你们对该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等,离婚时增值部分中属于你应得的份额,由男方折价补偿给你;对该房产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