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进住时,与开发单位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其中没有约定收费标准和期限,权利、义务也没有,按照现在的标准看就是霸王条款,对业主的约束多,对物业公司的义务少。但是进住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签了,并交了一年的物业费。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我认真学习了一下,认为之前签的合同有问题,想和物业公司重新签合同,... 展开
2002年我进住时,与开发单位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其中没有约定收费标准和期限,权利、义务也没有,按照现在的标准看就是霸王条款,对业主的约束多,对物业公司的义务少。但是进住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签了,并交了一年的物业费。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我认真学习了一下,认为之前签的合同有问题,想和物业公司重新签合同,加上那段时间的保洁、防盗等都出现了问题,于是我提出立即重新签合同,否则不能交费。但至今,物业公司始终不同意重新签合同,他们的理由是别人家都没有对这个合同提出异议,不需要重新签。另外我进住的很早,但是从来没有参加过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却说已经有业主委员会了,而且也有物价局的收费许可了。最近物业公司因为我拖欠物业费两年,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1.之前我与开发公司签的合同现在看是否是无效合同?2.没有合同我不交费的行为能否胜诉?3.打官司我会承担费用吗?4.物业公司自行认定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