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任**租的商品房,从10年8月为期一年,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间,乙方可以转让)10年8月,原承租人任**将房子转让给我,11年的5月份,我在房子门头上以及商品房周围大量张贴“吉房转让”广告。房东多次过 经过并无异议。6月初,我将此房至7月31的使用权再次转让给炳某。转让时炳某已知房屋使用期只到1... 展开
原承租人任**租的商品房,从10年8月为期一年,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间,乙方可以转让)10年8月,原承租人任**将房子转让给我,11年的5月份,我在房子门头上以及商品房周围大量张贴“吉房转让”广告。房东多次过 经过并无异议。6月初,我将此房至7月31的使用权再次转让给炳某。转让时炳某已知房屋使用期只到11年的7月31,房东将提前半个月来谈次年房租。并告知此片商品房每年都会涨点房租。炳某表示认同。并交了合同期间的房租和屋内物品所折费用。签定收款凭证。七月初,炳某电话给我说“房东不让我在那干”我问"不让你干?他没跟你提第二年房租吗?你们谈了吗?”炳某“房东说他不同意你转租此房,你无权转租,明年的房租涨了三四千,你出来咱三方坐下谈谈”我问"我们三方谈什么?你们这是在谈明年的房租,你直接和他谈就好了”他不回答。我没有再见他。七月中旬,炳某打电话告知我:“房东不让你转房子,已把房子收回了。你收我的钱,应还给我。你这样属于诈骗,不还钱,我去告你!”打过几个律师电话,有的说“买卖不破租赁”,我有权转,有的说房东帮他出庭,说我无权转,我就无权转。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