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2月,我一朋友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到交房的时候,他没钱交房款,后来经过协商,他将房子转给我了,我因为感觉便宜,欣然接受,并给了他二万五千元的谢意,双方当时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因为经适房有五年内不能过户的规定,为了确保顺利过户,我们当时还签订了转让协议,还约定五年后,转让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违约... 展开
08年12月,我一朋友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到交房的时候,他没钱交房款,后来经过协商,他将房子转给我了,我因为感觉便宜,欣然接受,并给了他二万五千元的谢意,双方当时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因为经适房有五年内不能过户的规定,为了确保顺利过户,我们当时还签订了转让协议,还约定五年后,转让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违约,转让方要按双倍市价予以赔偿,现在是2010年,因为我们这房产升值不少,今天,他找我要求,再补偿十万元给他,就我而言,我当然不愿给他,请问,我们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坚决要求履行协议可能吗?假如他到时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或五年期间将房子再转让别人,我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维护我的权益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