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13年9月24日购买的房子签的购买合同,14年8月27日缴纳维修资金,14年8月30日办理的入住,16年4月29日开发商才给开据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18年5月7日开发商才通知办理房产证。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这样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 展开
你好!律师,我是13年9月24日购买的房子签的购买合同,14年8月27日缴纳维修资金,14年8月30日办理的入住,16年4月29日开发商才给开据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18年5月7日开发商才通知办理房产证。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这样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如属违约行为,这个违约金是按天计算还是按从什么时间计算?如何能拿到违约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公平的合同?麻烦律师帮给解答一下,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