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补充协议中规定收到全款日期的一个问题
我是二手房买家(乙方),需要从银行商贷,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其它约定”,“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我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已经批贷,但是没有在6月1日前房贷。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我的理解是,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这条违约后的具体措施,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不知道对... 展开
其他答案
1、你们的合同的““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是对你的约束条款,你没有做到,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你不能,一定要解除,属于你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2、买卖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的原因符合合同规定,不违约,否则属于单方违约,3、买卖合同的基本目的和要求是,买方按期付款,卖方按时交房,“你们协商确定了交房款的时间,就是对买方的约定 展开
2017-04-14 20: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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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以及实际交易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买方需要从银行贷款,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部分款项,且乙方有按时办理银行贷款,不存在恶意拖延贷款的行为,那甲方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你好,能不能解除合同要看是否符合你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明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还需要看到你们的合同才能确定。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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