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买二手房,签约时约定3月底交房,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过户后一周或3月底前交房,房子于12月初
北京购买二手房,签约时约定3月底交房,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过户后一周或3月底前交房,房子于12月初过户完成,由于路程离上班远,因此不急于收房,但是最近发现原房主在过户后将房屋出租。想请问,是否构成侵犯本人处置权、是否构成合同违约、是否可以要求其返还期间租金及违约金、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无效、可否立即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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