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证未取得的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我在2010年2月份相中了一套房子,因房屋是期房,当时卖方还未取得房屋的小产证,但是告诉我3月15日就可以取得。考虑到这个房子比较适合自己的需要,于是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 2月19日),约定“房款支付方法:2010年2月27日首期... 展开
小产证未取得的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我在2010年2月份相中了一套房子,因房屋是期房,当时卖方还未取得房屋的小产证,但是告诉我3月15日就可以取得。考虑到这个房子比较适合自己的需要,于是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 2月19日),约定“房款支付方法:2010年2月27日首期支付人民币五万元,3月15日前支付五十五万元,办理托管手续时支付一百万。房屋交付:2010年3月15日(支付第二次房款时交付钥匙“。我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了款项(都有收条),但是直到今天,对方也没有办出小产证,而且大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想解除买卖协议。请问律师,在小产证为取得的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我可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感谢您的答复。如可行,我可以聘请您作为我的律师。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