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1月购入一套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4年6月31日前。想提前咨询下,关于违约金这块,原文如下: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展开
本人于2013年1月购入一套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4年6月31日前。想提前咨询下,关于违约金这块,原文如下: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为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但经双方约定该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也就是说,不管房产公司,逾期60天内还是60天后,都只需要支付2000元违约金?而不是按日万分之5嘛?那如果是只赔2000元,那前面的那些是给谁看的?是谁执行的呢?急求大神帮忙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