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过高,是否会适合于最高院关于商品房卖卖的那个解释来降低
我的房子延迟交房,六个月,合同上写明是日处万分之十,算下来,六个月就有四万多,但如果打官司了,开发商答辩说违约金过高,要适用那个最高院的关于商品房买卖解释中的来降低。按那个解释来,算我的损失,按当地租房的租金来算,只有几千块,相比之下,差得太多了。依你来看,是不是必定会用那个解释。因为那个是03年颁布的,而且又是针对于商品房... 展开
其他答案
深圳房地产律师: 这个和经验无关,合同法本来就是适用有关民事合同纠纷,这个房地产买卖解释只是对审判房屋买卖时碰到的实际情况由司法部门作出的解释,该解释不是法律,只是指导审判的解释,当然它具有法律的同等效力,所以不存在什么特别法和普通法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 你和房地产开发商两方都同时适用合同法与房屋买卖解释,尤其是解释第十六条有关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降低问题的具体表述,都是适用的,你这个有没 展开
2009-04-18 16: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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