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我们购买了一个二手房,目前已经过户,正等待新房产证过程中。期间我们和原业主去所在小区办理物业交割,发现原业主尚有4年(04-07)暖气费没有结清(上缴80%这些是自己单位能报的,每年欠20%),理由是前几年暖气温度不达标(但是没有不达标的文字证明),因此不打算交齐了。但因为房屋要过户到我这,为了不产生与我相关的责任... 展开
今年6月初我们购买了一个二手房,目前已经过户,正等待新房产证过程中。期间我们和原业主去所在小区办理物业交割,发现原业主尚有4年(04-07)暖气费没有结清(上缴80%这些是自己单位能报的,每年欠20%),理由是前几年暖气温度不达标(但是没有不达标的文字证明),因此不打算交齐了。但因为房屋要过户到我这,为了不产生与我相关的责任,原业主说自己可以给物业写个欠条(其中声明如果要追缴欠款可以去找她,与新业主无关)。但是我为了避免将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后产生一些连带责任,我要求物业也出示一份文字说明,其中要明确指出自我们过户之日起之前的一切问题追究原业主,物业不接受我的提议,只是说我们签署了新的物业协议之后,之前原来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就已经与我们新业主无关了,我不知道这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物业自己的规定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另外原业主所写下的那个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同时如果原业主给我们写个说明是否有法律效应? 以上问题,请专家指点,谢谢! 一个购房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