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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的公告有哪些效力?

zy0111240|2015-09-2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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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公告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这样方能促使当事人及时登记或提出产权异议。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逾登记期限无人申请登记之土地或经申请而逾限未补缴证明文件者,其土地视为无主土地,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公告之,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即为国有土地之登记”。第六十条又规定:“合法占有土地人,未于登记期限内申请登记,亦未于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者,丧失其占有之权利”。 展开
2015-09-25 11: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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