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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以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并未遗失应如何处理?

zy0111240|2015-09-2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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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在作出补发公告以后6个月无异议的,方予补发。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登记机关在作出补发公告以后,又发现该权属证书并未遗失。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原来误以为权属证书遗失,而后自己找到了权属证书;另一种是权利人自己明知没有遗失,但是该权属证书由于各种原因在他人手中,因此谎报遗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并无主观上的恶意,但是易 展开
2015-09-25 09: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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