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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失补证公告有异议后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出暂停办理的期限?

zy0111240|2015-09-2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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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进行公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征询对当事人申报事项的异议;公开向公众征询异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虚假不实的申报,减少登记机关的工作失误。 当第三人在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时,如能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被申报遗失的权属证书,则在大部分情况下,申报人属于不实的申报。因为权属证书倘若确为遗失,拾取者不会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应明确告知不予补发。如果第三人在提出异议 展开
2015-09-24 22: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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