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要求登记机关强制转移某一房屋产权时,即使原产权人不愿交出房屋权属证书,也可以直接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为此时登记机关作出转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而并非按正常的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但是,除了该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协助将原产权证书注销以外,登记机关不能先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因为登记机关如果要公 展开
人民法院在要求登记机关强制转移某一房屋产权时,即使原产权人不愿交出房屋权属证书,也可以直接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为此时登记机关作出转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而并非按正常的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但是,除了该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协助将原产权证书注销以外,登记机关不能先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因为登记机关如果要公告原产权证书作废,首先要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而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应当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法院要求强制转移产权的房屋,除少部分外,原产权人并不一定是因申报不实等原因登记。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权利灭失,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在完成转移登记30天以后,再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这时注销的已不是登记,因为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该项登记,而是权属证书。 有的同志担心,在房屋所有权被强制转移以后、登记机关注销该权属证书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同一房产出现了两本房屋权属证书,是否会造成混乱。实际上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这一短时间内,即将被注销的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已经和登记簿上的记载发生冲突,这时应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当事人的权属证书此时虽然还未被注销,但是由于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发生冲突,这一权属证书已经没有证明的效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