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共有人擅自将房屋(全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即《物权法》第106条中的善意取得;2、《物权法》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只能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而非全部;3、第三人(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法院裁 展开
1、按份共有人擅自将房屋(全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即《物权法》第106条中的善意取得;2、《物权法》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只能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而非全部;3、第三人(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法院裁定本案的关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