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有两个房地产法案例分析,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请内行人士给出详细解答,谢谢案例一:1994年7月,赤都市人民政府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丰园住宅示范小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需要征用丰园村集体土地250多亩。村民詹某承包4,2亩责任田(从事花木栽培、种植)也属于被征用范围内。为保证征用工作顺利进行,赤都市各级部门组成项目征... 展开
有两个房地产法案例分析,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请内行人士给出详细解答,谢谢案例一:1994年7月,赤都市人民政府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丰园住宅示范小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需要征用丰园村集体土地250多亩。村民詹某承包4,2亩责任田(从事花木栽培、种植)也属于被征用范围内。为保证征用工作顺利进行,赤都市各级部门组成项目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征地工作。被征地大部分村协助征地,腾出了被征用土地,而詹某却迟迟不退还承包土地,理由是征地办公室赋予征地补偿没有达到其要求。 问题: (1) 本案中,詹某土地承包权是不是应受到保护,什么缘故? (2) 征地办公室对詹某土地承包权保护,允许采取哪些补偿办法? (3) 詹某对补偿措施不服,允许采取哪些法律接济措施?案例二:张某是石峰市河西村村民。1995年,张某承包了本村8亩水男进行水产养殖。由于其技术欠佳,延续3年效益均不好。1999年2月,张某与邻村河东村村民朱某批阅,张某将自己承包水田转由朱某承包,双方签定了转包协议并签字盖章。1999年6月,朱某在购买鱼苗时,向本地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用8亩水田中5亩作为抵押并签定了抵押合同。 问题: (1) 张某向朱某转让水田协议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 (2) 朱某向信用社贷款形式是不是合法,什么缘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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