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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三、张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 展开
就zheyangba|2008-11-12 18: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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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已经失去了追讨物业费的权利。因为物业费属于附属收费,是依附于不动产的。所以在不动产在转移权属之前,必须结算清楚物业费。本案的情况特殊,物业公司在张先生欠费的时候没有进行催讨,是存在放任的过失的。等到被法院查封的时候,在拍卖之前,有一段时间是该房产的清算公示期,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到法院登记债权,把所欠的物业费捆绑在所拍标的的原有底价上,在拍卖的时候明确告知竞买方,买但是物业没有这么做,那就算物 展开
2008-11-15 15:24
来自北京市

da7777a

我不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失去追讨的权利。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产权在谁的名下,由谁支付物业管理费。该案中,产权易主,而新的业主并未咨询该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欠费便购买,是她(胡女士)的原因,成为新的业主以后,她该继续缴纳此房的欠费,原因很简单,她是产权人。说到物业公司的做法缺陷,倒是,物业公司应该定期催缴物业管理费,这样,不至于房屋易主产生纠纷。
2008-11-15 17:59
来自北京市

sunbingche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2008-11-15 17: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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