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非广州户口,情况如下,不知道是否有广州购房资格。本人在私企老板打工,老板有两个公司A和B(法人都是同一个人),工资和社保由A公司出,住房公积金又B公司出。住房公积金由B公司已经缴至2013年11月份,连续超过2年了由于老板经济压力大,于2013年5月,将A公司转给其他人,社保就没有缴了,工资也就直接发现金,在地税局只能打... 展开
本人非广州户口,情况如下,不知道是否有广州购房资格。本人在私企老板打工,老板有两个公司A和B(法人都是同一个人),工资和社保由A公司出,住房公积金又B公司出。住房公积金由B公司已经缴至2013年11月份,连续超过2年了由于老板经济压力大,于2013年5月,将A公司转给其他人,社保就没有缴了,工资也就直接发现金,在地税局只能打出2013年5月份的个人完税证明,和2013年4月份的社保交费清单,交税和社保都是从2011年3份开始就有的了。现在A公司转手给其他人,B公司一直只是叫住房公积金,没有帮我们缴社保了,工资也是发现金,所以没有个人完税证明,整个公司所有人都是这样,请问这种情况的话,让公司B帮我们把5月份的社保,还有工资都缴了,工资当成是公司经济不好延迟发放,将之前的几个月一起补发给我们,然后就有完税证明,这样可以的吗?社保也是这样,不知道能不能符合广州的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那边说,如果是整个公司都没交的,不算补缴,而是汇缴,如果是整个公司都交了,只有少数几个人没交,再交的话才算是补缴,所以现在我们公司所有的人都没有买社保和交个人所得税,不知道这样三不算补缴?请知道的大哥大姐告诉下,万分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