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买卖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滞纳金到底应不应该出?
今年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过户由买卖双方各付税费,买房办理银行贷款,卖方如果在三月四日前收不到全部房款,由买方支付卖方每天100元的滞纳金。结果在过户当天,由于地税部门调整了该小区房屋的过户指导价,使得买卖双方的税费都有所增加,尤其是买方的营业增值税增加了2万多元,卖方当时反悔说房子不卖了,也拒绝双倍返还买方... 展开
今年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过户由买卖双方各付税费,买房办理银行贷款,卖方如果在三月四日前收不到全部房款,由买方支付卖方每天100元的滞纳金。结果在过户当天,由于地税部门调整了该小区房屋的过户指导价,使得买卖双方的税费都有所增加,尤其是买方的营业增值税增加了2万多元,卖方当时反悔说房子不卖了,也拒绝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要求买方必须帮他承担部分增加的税费才肯过户,买方迫于无奈便帮他多分担了3000元本不该由自己出的税费。后来由于银行没有额度比约定日期推迟了10多天放款,卖方找买方索要滞纳金,买方认为已经多出了3000元税费,足以抵消1000多的滞纳金,卖方不同意坚持索要,请问这1000多的滞纳金买方还用出吗?明明是卖方违约再先! 收起
ddl365|2015-04-21 11:48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