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
2012年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月18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都没有按合同约定交房。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在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交给原告购买的房屋 ;2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支付给原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展开
2012年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月18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都没有按合同约定交房。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在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交给原告购买的房屋 ;2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支付给原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76415元(只计算至7月25日)3被告在法院判决之日起60天内办好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并交给原告 ;4.. ;5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法院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2014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16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在原告购买的房屋符合法定交房条件后二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为原告申办房屋产权手续 ;二,被告向原告交房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 ;从2013年1月19日起,按每逾期交房一天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请问律师,如果被告一直以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无限期拒绝交房,原告该怎么办 收起
松江松花蛋|2015-03-25 13:12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