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美联公司以何XX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之诉,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何某某欠付其居间服务费78000元。要求何XX给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何XX未答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一、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二、何 展开
2009年12月24日,美联公司以何XX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之诉,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何某某欠付其居间服务费78000元。要求何XX给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何XX未答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一、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二、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何某称,原审法院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涉诉标的物非出卖人即居间合同第三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车行)所有,其签订的涉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涉诉合同应未生效。据此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美联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美联公司辩称,送达系一审法院所为,其不知情;万福车行在居间合同签订时已就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房款,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居间合同自签字即成立且生效。故不同意何某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二、 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