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0 年 5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 规范户籍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 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展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0 年 5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 规范户籍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 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 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 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 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 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 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 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 第九条 获得 “ 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 ” 、 “ 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 ” 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 上 “ 五一劳动奖章 ” 、 “ 劳动模范 ” 、 “ 科技重大贡献奖 ” 、 “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 、 “ 见义勇为英雄 ” 等荣誉称号以 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本人、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 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 港澳台同胞、 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达到本市规定标准 的, 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