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根据您陈述的基本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答复如下: 1、如果您买入的房子的价格符合当时市场的价格,且当时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和您签订买卖合同的人的名字的话,您是善意取得第三人,无需返还房子。反之,则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2、您要陈述的就是您是善意第三人,这是关键。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致电北京陈必胜律师:13601332499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了,现在房子法律上还是属于原房主的,原房主又因为担保问题进了拘留所,都不用法院判决房子还是属于原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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