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和答题者都混淆了“股东”与“债主”的本质区别。 既然是合作开发,双方应是股东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只不过一个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另一个股东是资金入股。而按土地使用权入股一方,在成立项目公司时,应该已经明确了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涵盖各种与取得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折算成出资的比例和金额。再者,土地的成本不止出让金一项,还有动拆迁补偿费,这个费比出让金要高许多了。谁出的? 既然是股东关系,则双方 展开
提问者和答题者都混淆了“股东”与“债主”的本质区别。 既然是合作开发,双方应是股东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只不过一个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另一个股东是资金入股。而按土地使用权入股一方,在成立项目公司时,应该已经明确了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涵盖各种与取得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折算成出资的比例和金额。再者,土地的成本不止出让金一项,还有动拆迁补偿费,这个费比出让金要高许多了。谁出的? 既然是股东关系,则双方能分配的只能是税后利润,并且应按股权比例分配。各方的费用开支都进入成本。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含各项法定税、金、费),就是利润。 “返还”是无息占用资金的借贷;“分配”是合伙人对事后利益(含亏损)的瓜分(分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