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家,买房子的时候收了买家18000元定金,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只是写了一个收到某某人购买房子定金18000元的一个收条。在办理交接的时候买家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以买家的名义帮我交付了43102元 的房子尾款。开发商就以买家的名字给他写了房子尾款的收据。因为保管钥匙的部门见尾款的缴款人名字不是原合同让你的所以没有交钥匙。... 展开
我是卖家,买房子的时候收了买家18000元定金,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只是写了一个收到某某人购买房子定金18000元的一个收条。在办理交接的时候买家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以买家的名义帮我交付了43102元 的房子尾款。开发商就以买家的名字给他写了房子尾款的收据。因为保管钥匙的部门见尾款的缴款人名字不是原合同让你的所以没有交钥匙。也没有更改我以前跟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现在因为某种原因不卖给对方了。我也答应偿还对方的定金及尾款61102元。而且再赔偿对方18000元。可是对方以就想要房子为理由不要我的赔偿,或者在偿还他61102元后还要赔偿他40000元。请问买家的要求合理吗?还有他不把房子尾款的收据给我,我可以以我自己的名义再缴一次尾款,找钥匙保管部门把钥匙拿到手。让开发商把对方之前的尾款退他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