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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愿意以已经支付房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40即二十二万元金额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赔偿于对方。成立吗

请求助
bg4qac|2013-08-21 09: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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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明

成立吗?!肯定不成立的啦! 五十五万元已经支付,还订什么违约金赔偿对方。按照一般的购房交易逻辑,购房款的最后的尾数(3%到10%)是在房产验收交付后才给付结清的。所以假定房款的40%是22万元,则55万元就是全款了。全款已付清,房产还全部在对方的控制之下(即房产证、物都在人家的名下、手中?!)……假如真的是这样,购房放的风险极大! 我都怀疑,对方是不是想卷款走人的啊?!因为一般的违约金水平就是个1 展开
2013-08-21 0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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