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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产假相关规定

据了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产假为98天,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假80天,故广东省产假期为178天。我老婆公司回复为“地方性规定一般国企会执行,对于外资企业也不是一定需要执行的”。故仅审批假期为98天,不符合相关规定。请问是否有规定驻深圳市外资企业需要按相关规定执行,支撑条件是什么?如相关企业不按要求去执行,请问通过何... 展开
ask1437765870|2021-04-25 07:51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39418069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你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如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或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 展开
2021-04-25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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